1. 建立教育督导协作制度是不断创新我区教育督导工作机制和工作方式,加强区域间督导人员交流合作的需要,是充分发挥责任督学在督政督学中的引领作用,落实督学工作责任的需要,是切实提高督学的能力、素质,加强机构、队伍建设的需要。
2.建立责任督学协作制度,是为了做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督导公开、评价公正,从而不断提高教育督导的公信度和权威性。
3.教育协作督导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制订的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本辖区全局性的专项督导评估、综合督导评估以及经常性督导活动。
4.责任督学协作督导应确定组长具体负责,根据需要选聘督学人选,分工负责,团结协作,完成督导任务。跨县域聘请适当比例的督导人员建立督导评估小组应报督导室批准。
5.负责召集的督导组长,应研究制订督导评估活动的计划,并书面报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备案。活动计划内容应包括:督导评估活动的目的要求、项目内容、组织形式、日程安排等。
6.责任督学协作督导要准确掌握中小学的办学现状、发展动态及存在的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报告,提出建议并督促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