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学校艺术教育评价制度,充分发挥评价的引导、诊断、改进、激励功能,特制定本办法。
1.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自评项目包括艺术课程、艺术活动、艺术教师、条件保障、特色发展以及学生艺术素质测评等;学校应在全面总结本校艺术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的基础上填写自评报表;
2.自评报表由自评项目、自评内容、自评记录、自评得分、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六部分构成,学校应根据自评项目内容如实填写;
3.自评结果以分数形式呈现,艺术课程25分,艺术活动20分,艺术教师25分,条件保障20分,特色发展10分;学生艺术素质测评10分加分项目;90分以上为优秀,75-89分为良好,60-74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4.学校每学年进行一次艺术教育工作自评,自评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纳入教师和学生考核内容,确保过程规范、结果真实,不弄虚作假。
5.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自评结果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官方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内社会对自评报告的意见和投诉要及时收集、处理,并通报处理结果。